(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
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、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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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xxnxcom
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。
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xxnxcom
、地方各级xxnxcom
和军事xxnxcom
等专门xxnxcom
。
最高xxnxcom
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,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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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组织由法律规定。
第一百三十一条xxnxcom
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
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xxnxcom
是最高检察机关。
最高xxnxcom
领导地方各级xxnxcom
和专门xxnxcom
的工作,上级xxnxcom
领导下级xxnxcom
的工作。
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xxnxcom
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。地方各级xxnxcom
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xxnxcom
负责。